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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错厕所摔了白摔?法官不是道德判官!
2008-08-07 10:51:43.0
于立生
因为招待所排队上女厕所的人多,一女护士罗小姐进男厕方便,不慎摔成伤残。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其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男厕,过错在先,不应获得赔偿。近日罗小姐不服判决,提起上诉,索赔8万多元。(据8月6日《广州日报》报道)
真是咄咄怪事!
按照法院一审判决的逻辑:男的在男厕所摔了才有的赔,女的在女厕所摔了才有的赔,男的在女厕所摔了或女的在男厕所摔了就没的赔!可是厕所是无意识的,它分得清男女吗?
一审判决中说:“原告作为成年女性……擅自进入其不应进入的男厕所方便,是明显故意违反因性别不同而设立的男、女厕所分开使用的规定……”;可是男的必须进男厕所,女的必须进女厕所,我还真不知道是什么法律的哪条哪款就此作出规定了?
男的应该进男厕所,女的应该进女厕所,只是对于公共秩序的一种约定俗成,或者拿孔子所主张的概念来说,就是“礼”——“礼”是用来“维持人和人的关系”的,“是按照仪式做的意思”,“是合适的路子,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。”(费孝通《礼治秩序》),——属于道德的范畴。
“法无禁止,即可行之”,男的进了女厕所,女的进了男厕所,在法律层面,一般并不构成问题;但是法律之外,还有道德。所以,譬如男的要进了女厕所,有可能会被斥“耍流氓”;当然女的要进了男厕所,也可能被指“不要脸”,——就是承受到舆论谴责、道德约束作用。(当然,罗小姐或并不至于此,当时是:“有几百个护士在招待所参加培训班,由于课间休息女洗手间太多人,很多女学员到男洗手间方便……”“被告……对进入男厕所的女同志并未进行任何制止和劝阻,而是许可同意女同志进入男厕所方便。”)
就是憋红了脸都不进“错”厕所的,当然是“君子”;可是这个世界上,所多的却是俗人,——人有“三急”,情“急”之下,进“错”厕所的,生活中大有人在,也正如罗小姐所说:“基于生理要求进入男厕所方便,符合人道主义和生活常理。”
所谓“法律面前,人人平等”,所指向的人的权利之平等(甚至包括不道德行为之权利);而却并不应过问对方道德评价上是个什么样的人。正如费孝通先生所称:“现代都市社会中讲个人权利,权利是不能侵犯的……一个法官并不考虑道德问题,伦理观念,他并不在教化人。……尤其在民法范围里,他并不是在分辨是非,而是在厘定权利。”(《无讼》)
假设一下,要是同时摔伤的是两个人,一个男,一个女,男的有的赔,女的却没的赔,岂不是在歧视?不平等?——法院审判的关注焦点:应该是与摔伤有因果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?是不是“被告的服务员没有及时搞卫生,导致洗手间地面有很多水……湿滑”所致?而不应纠缠于对方是男是女?是男的进了女厕所?还是女的进了男厕所?……
一审判决的的逻辑,当然是要是罗小姐不进男厕所的话,可能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,可是,——一则:“法无禁止”;二则:法官,并不是道德判官!
因为招待所排队上女厕所的人多,一女护士罗小姐进男厕方便,不慎摔成伤残。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其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男厕,过错在先,不应获得赔偿。近日罗小姐不服判决,提起上诉,索赔8万多元。(据8月6日《广州日报》报道)
真是咄咄怪事!
按照法院一审判决的逻辑:男的在男厕所摔了才有的赔,女的在女厕所摔了才有的赔,男的在女厕所摔了或女的在男厕所摔了就没的赔!可是厕所是无意识的,它分得清男女吗?
一审判决中说:“原告作为成年女性……擅自进入其不应进入的男厕所方便,是明显故意违反因性别不同而设立的男、女厕所分开使用的规定……”;可是男的必须进男厕所,女的必须进女厕所,我还真不知道是什么法律的哪条哪款就此作出规定了?
男的应该进男厕所,女的应该进女厕所,只是对于公共秩序的一种约定俗成,或者拿孔子所主张的概念来说,就是“礼”——“礼”是用来“维持人和人的关系”的,“是按照仪式做的意思”,“是合适的路子,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。”(费孝通《礼治秩序》),——属于道德的范畴。
“法无禁止,即可行之”,男的进了女厕所,女的进了男厕所,在法律层面,一般并不构成问题;但是法律之外,还有道德。所以,譬如男的要进了女厕所,有可能会被斥“耍流氓”;当然女的要进了男厕所,也可能被指“不要脸”,——就是承受到舆论谴责、道德约束作用。(当然,罗小姐或并不至于此,当时是:“有几百个护士在招待所参加培训班,由于课间休息女洗手间太多人,很多女学员到男洗手间方便……”“被告……对进入男厕所的女同志并未进行任何制止和劝阻,而是许可同意女同志进入男厕所方便。”)
就是憋红了脸都不进“错”厕所的,当然是“君子”;可是这个世界上,所多的却是俗人,——人有“三急”,情“急”之下,进“错”厕所的,生活中大有人在,也正如罗小姐所说:“基于生理要求进入男厕所方便,符合人道主义和生活常理。”
所谓“法律面前,人人平等”,所指向的人的权利之平等(甚至包括不道德行为之权利);而却并不应过问对方道德评价上是个什么样的人。正如费孝通先生所称:“现代都市社会中讲个人权利,权利是不能侵犯的……一个法官并不考虑道德问题,伦理观念,他并不在教化人。……尤其在民法范围里,他并不是在分辨是非,而是在厘定权利。”(《无讼》)
假设一下,要是同时摔伤的是两个人,一个男,一个女,男的有的赔,女的却没的赔,岂不是在歧视?不平等?——法院审判的关注焦点:应该是与摔伤有因果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?是不是“被告的服务员没有及时搞卫生,导致洗手间地面有很多水……湿滑”所致?而不应纠缠于对方是男是女?是男的进了女厕所?还是女的进了男厕所?……
一审判决的的逻辑,当然是要是罗小姐不进男厕所的话,可能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,可是,——一则:“法无禁止”;二则:法官,并不是道德判官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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